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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小字第384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九號一、二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三十九號一、二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南市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南市
被 告 戊○○ 住台南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南縣仁德鄉,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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