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388號
原 告 戊○○○○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七九六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