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4,嘉小,449,2005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嘉小字第44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4年7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借款新台幣20萬元,前經本院93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07 號調解成立後,經其申請強制執行;

本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程序中,業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發執行命令強制執行被告於第三人中華電信公司之薪水,詎竟有另債權人參與分配被告於第三人之薪水,致其每月僅能分配少許金額,迄今尚有9萬3千元未清償,被告既未依調解條件履行,爰訴請被告應全額給付云云。

二、原告主張之債權,業經調解成立,並已強制執行中,本件顯係針對同一債權重複起訴,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依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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