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嘉小調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皇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蕭慶霖
代 理 人 曾文理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嘉小調字第176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盧文堂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曾文理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當場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新台幣壹萬元,已當場付清不另立據。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右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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