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4,嘉簡,190,200507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即 上訴人 乙○○
上列原告即上訴人與被告丁○○、甲○○○、丙○○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關於其敗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原告提起上訴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壹萬伍仟零貳拾貳元,應徵上訴裁判費參仟肆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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