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4,嘉簡,508,200507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50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7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許兆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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