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4,朴小,93,2005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朴小字第93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明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