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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朴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乙○○○○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立朴子國民中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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