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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朴簡字第89號
原 告 甲○○
之13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折,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明展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學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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