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5,嘉小,526,2006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5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06月1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