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5,嘉小,528,200606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嘉小字第52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06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柒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一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逾期在二個月以內部分,加計新臺幣參佰元,逾期超過三個月部分每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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