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5,嘉小,834,2006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小字第83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7月18日下午3時整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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