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16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6 月7 日上午09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我願意與聲請人談談看。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陸仟貳佰元,當場給付完畢。
二、上述相對人之賠償金已抵償於本件車禍中之損害參仟伍佰元,相對人並拋棄其餘之請求。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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