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03號給付電話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蘇建宇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我願意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仟玖佰壹拾貳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伍佰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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