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5,嘉小調,210,200606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9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林秀惠
通 譯 蘇建宇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支付命令狀所載
相對人
我願意與聲請人談談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林秀惠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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