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4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記官 尹玉琪
調解委員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試行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柒萬元正(含汽機車強制險),扣除相對人已給付伍仟元外,其餘陸萬伍仟元於民國95年7月26日前給付。
二、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嘉交簡字第283號過失傷害案件,願即撤銷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法 官 黃 國 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尹 玉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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