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小調字第25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調解委員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丁○○、丙○○ 到
相 對 人 乙○○、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意和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丁○○新台幣(下同)玖仟參佰元,相對人當場提出現款玖仟參佰元交給聲請人,聲請人點收無訛。
二、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肆仟捌佰元,相對人當場提出現款肆仟捌佰元交給聲請人,聲請人點收無訛。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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