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1247號
原 告 美峰吊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靖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暨正本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係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原判決之原本暨正本於主文欄第二項誤寫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