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5,嘉簡,324,200606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嘉簡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甲○○
號9樓之1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