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代 理 人 沈欣柔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上午9時3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琴媛
書記官 林美芳
通 譯 董台中
調解委員張淵源、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沈欣柔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零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法 官 黃琴媛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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