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小字第2326號
上 訴 人 雲海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市西區區公所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5,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