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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6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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