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907號
原 告 丙○○
甲○○○
號
己○○
號
戊○○
壬○○
癸○○
丑○○
5號2
子○○
巷2號
卯○○
辰○○
前列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巳○○
之3
前列11人共同
兼訴訟代理 丁○○
人 18
被 告 嘉義縣番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寅○○
被 告 嘉義縣竹崎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