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嘉簡字第972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乙○○
被 告 己○○
上列當事人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5日所宣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二項第三行至第四行中以及事實及理由欄二3第十二行中關於「由嘉義市地政事務所」之記載應更正為「由嘉義縣大林地政事務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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