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嘉義縣竹崎鄉地區農會鹿滿加油站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勞簡調字第9號給付資遣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嘉義縣竹崎鄉地區農會鹿滿加油站 (詳
報到單)
代 理 人 莊苓苓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法代更正為甲○○。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伍萬柒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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