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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23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部分以六期為限。
原告其餘請求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領本院審酌被告欠繳之消費款未逾新臺幣10萬元,及兩造約定遲延利息之利率已達年息百分之19點71,故認兩造約定之違約金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之規定,酌減至如主文第1項後段所示;
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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