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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272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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