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小,1274,2008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27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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