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小,1351,2008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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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35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積欠租金,自97年8月份欠租新台幣(下同)6000元,9月份起迄12月份共四個月,每月租金8500元,共計積欠40000元,經扣除押金20000元後,尚欠20000元,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欠租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訴訟,依法應確定訴訟費用額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計算如下:裁判費1,000元,合計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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