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3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30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
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上午
10時整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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