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小,555,2008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55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肆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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