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小調,148,2008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14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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