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葉添財即全國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1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葉添財即全國補習班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二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肆仟元。
二、聲請人當場退還地政士函授教材壹套由相對人收受。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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