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御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168號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
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御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仟捌佰肆拾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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