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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43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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