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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972號
原 告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丁○○
被 告 華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誤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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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位置 │誤載 │更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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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實及理由欄 │內政部 │內政部消防署 │
│ │第二點第十行 │消防處 │ │
│ │第十一行 │ │ │
│ │(第二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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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點第十二 │原告取得取 │被告取得原告 │
│ │行 │得被告救生 │救生氣墊合約 │
│ │(第二頁) │氣墊合約後 │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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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二點第十九 │院供擔保, │願供擔保 │
│ │行 │請准宣告假 │請准宣告假 │
│ │(第二頁) │執行 │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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