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簡,987,2009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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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字第987號
反訴原告即
本 訴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複 代 理人 Q○○
反訴被告即
本 訴 被告 P○
反 訴 被告 簡啟翰
反訴被告即
本 訴 原告 I○○
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律師
複 代 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訴之聲明求為,一、被告B○○○、H○○、K○○、G○○、J○○、庚○○○、丙○○、F○○、簡菀蓁、D○○、E○○、申○○、宙○○、N○○、A○○、酉○○、丁○○○、天○○、地○○、戌○○、C○○、亥○○、宇○○、玄○、卯○○、黃○○、L○○、M○、癸○○、寅○○、子○○、丑○○、巳○○、午○○、未○○、辰○○、壬○○、辛○○、戊○○○、甲○○、O○○等41人應就坐落嘉義縣大林鎮○○段內林小段209地號建地面積0.2280公頃、坐落嘉義縣大林鎮○○段內林小段208地號建地面積0.0485公頃簡套之應有部分十六之三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等應與伊就坐落嘉義縣大林鎮○○段內林小段209地號建地面積0.2280公頃、208地號建地面積0. 0485公頃、210地號建地面積0.1421公頃、93地號建地面積0.0290公頃、132地號田地面積0.5382公頃、147地號田地面積0.0904 公頃、207地號田地面積0.4875公頃、248地號田地面積0.1316公頃等共有土地(除209地號外,下稱系爭七筆土地),合併分割,分割方法待地上物測量後,再為聲明等語。

經查,反訴原告就上開系爭七筆土地請求合併分割,依其所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意書所載,本訴原告即反訴被告I○○均非系爭七筆土地之共有人,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同意書附卷可稽,從而本件本訴原告如何得成為反訴被告,容有疑義。

綜上,本院認反訴原告提起反訴不合程序,揆諸首揭說明,應予駁回反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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