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簡移調,42,200805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上午9時4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陸萬玖仟陸佰零玖元,及其中貳拾陸萬玖仟伍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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