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簡移調,45,2008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
法定代理人 丙○○
1、2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移調字第4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參萬貳仟伍佰壹拾肆元,及其中壹拾參萬壹仟陸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自上述起息日起二個月內,按月加計壹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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