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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伍佰玖拾元,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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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又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民事庭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除第二審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故不列入本件計算範圍)外,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五分之一。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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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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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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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65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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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用 │100,00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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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費用 │300元 │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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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102,9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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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負擔費用│20,5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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