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昱芳香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1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上午09時2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昱芳香料有限公司 未到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丁○○○○○○○○ 未到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及同年七月三十日前,各給付壹拾萬元,及於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前給付壹拾萬捌仟壹佰伍拾伍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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