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裕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19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上午10時3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裕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我可以給聲請人一半的錢。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你表演機幾年份?
聲請人代理人
一年多的車子。
法官
零件多少錢?
聲請人代理人
139030元。
法官
表演機是何種車子?
聲請人代理人
曳引機。
法官
可以多少錢和解?
聲請人代理人
十萬元。
相對人
我無法負擔。我希望捌萬元和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三分之二。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止,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壹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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