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簡調,132,2008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6樓1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13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下午2時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法官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即強制險由聲請人請領),給付方法:當場給付現款壹拾伍萬元,其餘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七年十月十五日止,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對本院九十七年度交易字第六五號過失傷害案件,願即撤回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含以後之醫療費用等。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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