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簡調,252,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代理人
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25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
給付方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給付參萬元,並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止,於每月二十五日各給付參萬元,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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