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服刑中)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33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8年1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嘉義營業處
代 理 人 丁○○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對乙○○聲明減縮為76891元,利息不變。
相對人乙○○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相對人乙○○部分調解成立。
法官諭知
相對人甲○○、相對人戊○○未到,視為調解不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乙○○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柒萬陸仟捌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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