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嘉簡調,56,2008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四樓1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56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代 理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依法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肆拾參萬陸仟參佰捌拾元,給付方法:當場給付壹拾萬元,其餘參拾參萬陸仟參佰捌拾元,於民國 (下同)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給付壹拾陸萬元,於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前給付捌萬陸仟參佰捌拾元,於九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前給付玖萬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新台幣柒佰玖拾元當場給付,餘由聲請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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