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朴小,147,2008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朴小字第147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一八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每月計收新台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