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7,朴小,25,200803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朴小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4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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