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調字第1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上午09時41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乙○○ 到
相 對 人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參萬貳仟貳佰肆拾元(其中已扣除友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車輛損害賠償金新臺幣陸仟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湘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湘蓉
以上正本依據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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