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育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朴小調字第84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下午2時4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育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壹萬伍仟元。
二、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前將,1、自然發音法課本12本、DVD24片、CDR6片、CD8片,2、文法大進擊課本24本、DVD48片、CD2片,3、數學圖書館課本12本、DVD48片,4、DVD主機1台返還聲請人。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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